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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打赏主播“豪掷千金” 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2025-09-10 09:00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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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网络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模式的兴起,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情感诱导打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等问题日益频发。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子豪掷千金打赏网络女主播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案清晰划定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为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银行账户,可进行充值、消费等操作。被告乙某系某平台主播,通过直播互动获取用户打赏。甲某称,其在3个月内多次通过某平台充值,累计金额十万余元,用于兑换虚拟钻石,并将全部钻石用于购买虚拟礼物,在乙某直播间进行打赏。甲某表示,当其无力继续打赏时,遭到乙某言语威胁,要求乙某返还十万余元打赏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向乙某直播间打赏虚拟礼物的行为,系其自愿处分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关于甲某主张乙某存在虚构困境、夸大需求诱导其打赏以及言语威胁等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某负有举证责任。现甲某所提供的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等,无法证明乙某存在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有效。因此,对于甲某要求乙某返还打赏款项十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因甲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网络直播场景中,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消费行为负责。打赏前应明确自身经济能力,避免因冲动或攀比过度消费,切勿将感情与金钱混淆。

法官提醒

本案为网络直播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对用户而言,应量力而行、理性消费,打赏前务必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切勿被情绪或氛围影响作出超出承受能力的消费行为;对主播而言,应始终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诱导、欺诈、威胁或骚扰等行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直播内容才是长久发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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