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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网络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模式”的兴起,“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情感诱导打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等问题日益频发。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子“豪掷千金”打赏网络女主播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案清晰划定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为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银行账户,可进行充值、消费等操作。被告乙某系某平台主播,通过直播互动获取用户打赏。甲某称,其在3个月内多次通过某平台充值,累计金额十万余元,用于兑换虚拟“钻石”,并将全部“钻石”用于购买虚拟礼物,在乙某直播间进行打赏。甲某表示,当其无力继续打赏时,遭到乙某言语威胁,要求乙某返还十万余元打赏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向乙某直播间打赏虚拟礼物的行为,系其自愿处分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关于甲某主张乙某存在虚构困境、夸大需求诱导其打赏以及言语威胁等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某负有举证责任。现甲某所提供的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等,无法证明乙某存在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有效。因此,对于甲某要求乙某返还打赏款项十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因甲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网络直播场景中,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消费行为负责。打赏前应明确自身经济能力,避免因冲动或攀比过度消费,切勿将感情与金钱混淆。
法官提醒
本案为网络直播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对用户而言,应量力而行、理性消费,打赏前务必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切勿被情绪或氛围影响作出超出承受能力的消费行为;对主播而言,应始终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诱导、欺诈、威胁或骚扰等行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直播内容才是长久发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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