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公证
(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没有出生证的,提供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或人事档案、个人履历表等,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格式附后)。上述证明都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可以证明出生事实的其它材料;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4)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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