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民政局:
为做好“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促进乡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依法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地生根,开拓乡村振兴新局面,现将《钦州市创建“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司法局 钦州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钦州市创建“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及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司通〔2023〕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开展“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及面、辐射全市,推动形成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钦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原则
(一)广泛参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鼓励全市各村(社区)积极争当创建主体,把民主法治示范创建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步推进,并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做到创建过程让群众参与、创建成效让群众评判、创建成果让群众共享。
(二)逐级申报。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严格按照《“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逐级申报评选,从推荐候选名单中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三)因地制宜。根据村(社区)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示范创建,勇于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聚焦实际问题,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不给基层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四)动态监测。加强对“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核,复核不达标的,撤销命名,督促整改,避免“终身制”,着力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等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在我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条件。符合《“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和《“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可在二年后重新申报。
四、工作步骤
(一)自愿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征求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初审推荐。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三)推荐申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申报县(区)推荐对象按照创建指导标准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择优推荐申报“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示范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确保示范创建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规范标准。加强思想认识,提升规范意识,严格按照创建指导标准逐条对照落实完善,不打折扣、不将就,把创建过程作为基层法治建设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的契机,努力建成一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样板。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重加强对“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及时将“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市民政局,适时在官网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建立复核制度,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组织对示范村(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密切跟踪评估,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核决定,确保示范村(社区)始终符合建设指导标准各项要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司法局、民政局要通过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创建的动态、成效和经验,深入报道各县(区)示范创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广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中法委发〔2020〕1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无“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涉非法宗教活动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4.党员严格遵守党章,执行党内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带领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5.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实行“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7.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平台,对集体资产处置、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股份分红等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能落实。
8.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把民族团结、乡村振兴、扫黑除恶、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合法,程序完整,符合实际,执行规范。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入户率、知晓率均达到100%。
9.健全与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公布村级事务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事项。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村务档案真实完整。
10.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健全村干部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主动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1.制定村级招投标、宅基地审批、低保户申请等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实行权力清单内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五公开”。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重点宣传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野生动物保护、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彻落实好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全过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完善。
1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村(居)民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得到培育,法治素养不断提升。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党员、“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内容。
14.加强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广场、法治景区、法治长廊、法治文化墙、法治宣传栏、法治图书室(或图书角)等法治文化阵地。积极利用互联网、数字电视终端、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等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多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突出加强青少年、特殊人群等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法治先进人物评选,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村(社区)守法规、扬正气、促和谐。
15.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功能完备、设施健全,有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三官一律”联系方式、法治宣传展架;宣传推广12348热线等平台,法律顾问每月至少提供5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联系方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的援助率达到100%。认真开展“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每个村不少于3人。发挥村法律顾问、“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网格管理员的作用,积极为村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定期开展法律服务、法治讲座;畅通联系渠道,建立村法律服务微信群、QQ群等,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16.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配有至少一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无集体访、越级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三官一律”“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17.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建有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健全,网格管理到位;村(社区)干部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无包庇行为;村(社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拐卖妇女儿童、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治安良好。
18.坚持法德并举,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弘扬公序良俗,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和家风家训。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村民提升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19.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优秀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和乡贤文化,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设立慈孝榜、光荣榜、好人榜等荣誉榜单。组织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道德评议、乡风评议活动,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形成崇德、守德、行德的氛围。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发挥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的监督作用,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0.有明确的村(社区)发展规划,国家和自治区、设区市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种植养殖等产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收入稳步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21.发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完善、维护及时,村民有学习、活动、娱乐场所,公共卫生、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得到落实;村环境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2.各设区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地方、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平安创建、文明创建、农村基层党建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
23.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到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24.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创建工作直接责任,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增强工作活力。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推进我区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设区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设区市司法局和民政局逐级审查、推荐。
(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对各设区市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牌匾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作。
第七条 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复评。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一)设区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初核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社区)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合并、拆分或撤销的,应当在3个月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称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被撤销、注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由所在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牌匾收回,上交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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