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统一领导。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完成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任务,组织开展市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市司法局承担全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相应工作职能,同时还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职责一体、全面贯通。市司法局现设内设机构十四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警务科、法治调研督察科(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立法科、政府法律事务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社区矫正管理科(钦州市社区矫正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科技信息科、调处科。
市司法局下设一个派出机构,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所。市司法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2个,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证处和钦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决算编报范围的本级为钦州市司法局,二层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证处、钦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834.34万元,同比增加344.32万元,增长23%。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830.93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资金。同比增加356.9万元,增长24.2%,主要原因是2021年钦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纳入决算编报范围,各项经费均有所增加。
2.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
3.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
4.其他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与上年持平。
6.上年结转和结余3.4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同比减少12.58万元,下降78.7%,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减少。
(二)支出总计1834.34万元,同比增加344.32万元,增长23%。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55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支出及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同比减少25.47万元,下降77.1%,主要原因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纠纷调处专项经费调整到法制建设项目中列支,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略有减少。
2.公共安全支出1576.0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660.51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66.71万元;机关服务14.7万元;基层司法业务34.5万元;普法宣传支出10.97万元;律师公证管理支出88.33万元;公共法律服务支出602.92万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95万元;法制建设支出69万元;事业运行支出25.5万元。同比增加328.63万元,增长26.3%,主要原因是2021年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纳入决算编报范围,行政运行经费的工资福利支出与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均有所增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支出略有增加。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0.50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31.51万元,增长26.5%,主要原因是在职转退休人员应付职业年金增加及增加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退休人员经费。
4、卫生健康支出41.4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计划生育服务支出。同比增加4.53万元,增长12.3%,主要原因是2021年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纳入决算编报范围,医疗保障费用增加。
5.农林水支出7.53万元:主要用于下乡扶贫攻坚工作经费开支。同比减少2.56万元,下降25.4%,主要原因是财政下拨的专项扶贫资金减少。
6.住房保障支出51.2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7.71万元,增长17.7%,主要原因是2021年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纳入决算编报范围,住房保障费用增加。
6.结余分配0万元,与上年持平。
7.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市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4.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2.14万元,项目支出802.2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组织事务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19万元,主要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员补贴及两新党建工作经费等开支。
2.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6万元,主要为市直离退休干部班子成员工作补贴支出。
3.司法的行政运行660.5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全年统发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支出。
4.司法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6.71万元,主要用于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支出。
5.司法的机关服务14.7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后勤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生活补助支出。
6.司法的基层司法业务34.50万元,其中: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康复支出9万元,安置帮教及针对特殊人群工作经费6.5万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与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15万元,人民调解与人民监督陪审专项经费支出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医患纠纷调解等办案差旅、车辆运行维护、办公业务等开支。
7.司法的普法宣传10.97万元,主要用于建设维护法治文化公园、普法宣传资料印刷、普法考试试卷印刷和普法知识宣传、开展普法讲座栏目等开支。
8. 司法的律师管理88.33万元,用于公证业务办理支出、公证员及公证助理工作人员聘用经费、机关事业人员伙食补助等
9. 司法的公共法律服务620.92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案补贴及办案业务差旅费、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聘用人员经费、仲裁工作经费、支付仲裁员报酬及仲裁服务费等开支。
10. 司法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95万元,主要用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用品物品购置及印刷、场地租赁等开支。
11. 司法的法制建设69.0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执法审批及法治调研督察工作5.50万元,政府法律事务与法律顾问工作18万元,纠纷调处专项工作15.50万元,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工作30万元。
12. 司法的事业运行25.50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工资津补贴开支。
13.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45.59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14.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0.79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1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9.13万元,主要用于按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1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4.99万元,主要用于补缴2014年10月-2021年12月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及记账利息。
17.行政单位医疗 30.58万元,为局本级及局属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18.事业单位医疗4.73万元,为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19.公务员医疗补助6.1万元,用于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20.农业农村支出0.3万元,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
21.其他农林水支出7.23万元,用于下乡扶贫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差旅、伙食补助等支出。
22.住房公积金51.28万元,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32.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89.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142.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1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9.51万元,支出决算11.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7.41%;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度增加0.91万元,增长8.80%。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2021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同比增加1.64万元,增长26%。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21度无支出,2021年末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车保有量为4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1年度支出7.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同比增加1.64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办案车辆维修维护费用增加,下乡办案业务次数增多。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出差办案业务有时需租赁车辆使用,车辆管理规范化。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车辆维修维护费用增加,下乡办案业务次数增多。
(三)2021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3.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32%,同比减少0.73万元,下降18%。主要用于上级部门调研检查工作接待及来访学习考察接待开支。据统计,2021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36个批次、共计263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36个批次、263人,市司法局没有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来访学习考察、调研检查工作人数减少,厉行节约。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来访学习考察、调研检查工作人数减少,厉行节约。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8.45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34.15万元,增长24.3%。主要原因是:购置办公设备、办案办公用品增加,各项公务办公开支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4.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3.53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41.5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1.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0.5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3.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司法局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 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预算项目自评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0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的16.9%。从评价情况来看,2021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0件,收到行政应诉案件178件,代理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125次,撤销、确认违法等占22.43%,推进复议纠纷实质性化解。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我局已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30.9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局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责,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能力水平,围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较好,能够按时完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2.具体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工作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93 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要加强对绩效评价主体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可以有效减少主观人为因素,提高掌握绩效评价的实效性,避免出现一些失误现象。下一步改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严格预算编制,做到细化精确;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在经费开支上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执行。同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衔接,调增聘用人员专项支出的预算安排,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行。
3.详见附件。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于委托公开2021年度部门
决算信息的函
钦州市财政局: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你局《关于批复市直单位2021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钦市财库〔2022〕8号)精神,我单位需要公开本级及所属单位2021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根据预决算统一集中公开要求,委托你局将我单位2021年度决算信息在钦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上进行公开。我单位决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公众的解疑释惑由我单位负责。
(公开信息咨询电话:0777-2837193,联系人:黄烺珺)
钦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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