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对黎麒麟律师的行政处罚

2024-03-13 17:00     来源:钦州市司法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司罚决字〔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黎麒麟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

处罚事由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尽责代理。黎麒麟在收到当事人支付的律师服务费6000元后,仅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有黎麒麟本人签名但无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收取费用后黎麒麟一直未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事情经过长达3年之久,至我局向黎麒麟进行询问时,案件仍未向法院申请立案,黎麒麟也未向当事人退还费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三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4日

处罚机关

钦州市司法局

备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