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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司罚决字〔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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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黎麒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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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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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尽责代理。黎麒麟在收到当事人支付的律师服务费6000元后,仅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有黎麒麟本人签名但无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收取费用后黎麒麟一直未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事情经过长达3年之久,至我局向黎麒麟进行询问时,案件仍未向法院申请立案,黎麒麟也未向当事人退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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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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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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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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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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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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