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司罚决字〔2024〕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黎麒麟 |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 |
|
处罚事由 |
2024年1月,两名投诉人分别到钦州市律师协会投诉黎麒麟私自接案、收费及不尽责代理并要求退款。市律师协会经过调查后分别于2024年2月29、4月22日对黎麒麟私自接案、收费及不尽责代理行为分别作出钦律行处字〔2024〕1号、钦律行处字〔2024〕3号行业处分决定书,对黎麒麟进行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和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根据钦州市律师协会移送案件线索,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黎麒麟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尽责代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黎麒麟接受他人委托后不尽职代理、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属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
|
处罚结果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司法局 |
|
备注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