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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司罚决字〔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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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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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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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给法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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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行为,鉴于王苗系初犯,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已取得相关受害人及涉事组织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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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停止执业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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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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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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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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