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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苗律师的行政处罚

2025-11-17 15:10     来源:钦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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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司罚决字〔202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苗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

处罚事由

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给法庭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行为,鉴于王苗系初犯,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已取得相关受害人及涉事组织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6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7

处罚机关

钦州市司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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