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统一汇总编制各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形成钦州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钦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钦州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领域:违反《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等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4.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领域:
(一)违反《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或者杆柱、线缆、护栏、路牌、变压器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违反《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一次性餐具、塑料袋、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的。